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365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1年03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21.38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3)渝0117民初372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21.38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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