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川区志鑫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3214号
原告: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路111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ABP6C1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志鑫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高新农业产业大道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60N36Q25。
经营者:***,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身份信息同上。
第三人:**,男,199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向时强,男,1991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志鑫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第三人**、向时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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