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川区祥云五交化经营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240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合川区祥云五交化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经营者:张**。 被保全人:张**,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保全人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合川区祥云五交化经营部、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50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2023)渝0117民初321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合川区祥云五交化经营部、张**名下价值50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