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82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旺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xxx。
住所地:勐海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社,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彝族,住景洪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旺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82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旺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标的为2750249.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独资经营的勐海绿色家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双版纳旺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经云南中和金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西双版纳旺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评估价值为零,勐海绿色家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双版纳旺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评估价值为零。勐海绿色家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因**、**、深圳市三宜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骊莱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而要求赔偿损失,待该案有结论后才能处理被执行人**独资经营的勐海绿色家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双版纳旺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仔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