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泰玻璃钢化有限公司、北京贵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保742号

申请人:深圳市晶泰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沙坑二路日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ET89J。

法定代表人:贾少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琴,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贵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西侧10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MA01J5PE9R。

法定代表人:孙艳龙,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市晶泰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贵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655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贵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北京贵成商贸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312,709.24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