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68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丽,广东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泰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碧岭社区沙坑二路日晶工业园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ET89J。
法定代表人:贾少鹃。
被告: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深汕路23-2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91250F。
法定代表人:周远平。
被告:深圳市六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深汕路(坪山段)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22402C。
法定代表人:肖文宫。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晶泰玻璃钢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六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柴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