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泰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901号
原告:深圳市晶泰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碧岭社区沙坑二路日晶工业园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ET89J。
法定代表人:贾少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概萍,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晶泰玻璃钢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晶泰玻璃钢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晶泰玻璃钢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