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锐泽律师事务所、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02执保2086号
申请人吉林锐泽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出具的《法院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宇峰
书记员  王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