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87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系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4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万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领尚国际小区2栋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公司)、长春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