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876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系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4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万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领尚国际小区2栋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公司)、长春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3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