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24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履行(2015)通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于本案立案后对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柳河县柳河镇山水名苑小区依法采取查封、评估、拍卖措施,第一次拍卖后已将拍卖所得价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流拍房屋也向申请执行人下发以物抵债裁定书。现因第二次拍卖房屋正在评估当中,其他部分房屋正在异议审查当中,因案件需要,本案按照程序变更案件承办人,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海洋 审判员王再锋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