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211民初5729号 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4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宜山路66号伊利花园1号楼602A-8。 负责人:李福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塔**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铁塔**市分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合同应付款17002.5元及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75%标准计算的利息1615元,本息合计18617.5元,此后的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铁塔**市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3.铁塔**市分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4月以来,宇信公司与铁塔**市分公司签订多份承揽合同,宇信公司全部按照合同履行完毕,且合同是招投标中选合同,但铁塔**市分公司违约迟延支付部分合同款。铁塔**市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还在拖延支付尾款。宇信公司一直在催款,但铁塔**市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信公司只好诉讼解决。本金17002.5元,利息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11月止1615元,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75%计算。因宇信公司无过错,铁塔**市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望法院支持诉请。 铁塔**市分公司辩称:第一,宇信公司诉请金额的请求权基础铁塔**市分公司并不知情,案涉款项的承揽工程宇信公司是否施工、施工过程、是否进行结算、是否提供发票等情况,铁塔**市分公司并不知情,宇信公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第二,按照铁塔**市分公司施工、付款流程应为,由公司进行派工(微信派工)、具备设计图纸、施工前后照片(施工人提供)、竣工验收(包括内验、外验),但本案中宇信公司与铁塔**市分公司存在框架协议,但其具体施工内容、铁塔**市分公司是否进行了派工、案涉的工程是否进行了施工、竣工验收等并没有证据,要求铁塔**市分公司付款应当依据协议,并符合铁塔**市分公司付款要求才可以。第三,2019年8月,铁塔**市分公司已经将宇信公司实际施工并且提供完整资料的部分进行了款项支付,不存在拖欠宇信公司款项的情形。第四,宇信公司诉请中的千山路、摩天岭款项合计为6801元,铁塔**市分公司已经支付,其他三项并没有看到具体施工的相关证据,所以铁塔**市分公司也没有违约,不应支付利息,律师费没有请求权基础。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宇信公司与铁塔**市分公司签订《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2017年基站钢结构施工服务框架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2017年基站钢结构施工服务,工程地点丰满区,工程内容基站新建铁塔施工及存量基站铁塔改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塔桅安装、基站铁塔搬迁、基站铁塔改造、基站铁塔拆除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并作为室外基站的主协调单位,协助建设单位选址谈点。铁塔**市分公司同意宇信公司作为2017年基站钢结构施工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在协议有效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订单,承担具体工程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施工范围包括建设地点新建及存量改造的无线基站的塔桅新建及改造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就具体项目的工期和进度以订单为准,就合同价款条款,如具体合同订单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订单为准。铁塔**市分公司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质量,办理工程签证。铁塔**市分公司负责按时组织具体项目工程初验、终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具体项目站点建设完成后,宇信公司应向具体项目业主提交具体项目初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按具体项目业主要求编制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具体项目业主于收到申请及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宇信公司共同进行初步验收测试,经测试符合本合同初验测试标准的,则由具体项目业主签署宇信公司提交的站点初步验收报告和初验合格证书,自站点初验报告和初验合格证书载明的初验合格之日进入试运行期和代维阶段。试运行期3个月,试运行结束后,由宇信公司提出书面的终验申请报告,具体项目业主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按本合同规定的终验标准进行终验。终验测试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终验测试标准,由具体项目业主签署终验合格证书。就具体项目工程施工事宜,具体项目业主应向宇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取费依据和标准详见附件六模块化中标价格清单。具体项目全网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塔**市分公司或具体项目业主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审定或审核确认具体项目工程结算,具体项目业主收到宇信公司提供的下列单据后40日内,具体项目业主向宇信公司支付至具体工程结算审定总价的80%,具体项目全网终验合格后,具体项目业主支付到决算金额的90%。宇信公司应提供发票、具体项目业主签署的全网项目初验、终验报告和初验、终验合格证书原件各一份、宇信公司付款通知书、合同(订单)复印件。剩余决算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最终结算金额以铁塔**市分公司或具体项目业主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铁塔**市分公司凭宇信公司及服务方出具的正规发票支付本合同的各项款项。具体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完工后,由宇信公司根据实际施工量提交相关竣工资料,并提交工程结算书,铁塔**市分公司依据合同、设计文件、竣工资料、工程签证等资料,提交铁塔**市分公司指定的审计机构委托的中介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4月27日,宇信公司与铁塔**市分公司签订《关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2017年基站钢结构施工服务框架合同〉的补充(修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双方已于2017年4月16日签订《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2017年基站钢结构施工服务框架合同》,因合同签订后,集团公司对合同中服务模块基准价进行了变更,并对相关审计差额较大的项目的处罚做出了指导,双方将基准价进行了修订,抱杆76×3000的单价为995.27元,GPS抱杆单价为414.69元。 铁塔**市分公司为宇信公司结算了站址为四合田园南、丰满江南公园、丰满联通枢纽大楼、丰满全民健身中心、江南电信、丰满江南国美、丰满泰山路、丰满枫林别墅、**丰满师范学院基站、江南联通、二道***、**、丰-龙潭大街南路灯杆、丰-丰满联通、莱德俱乐部、光明小区位置、丰-旺起摩天3社、医药学院南一体化1、医药学院宿舍一体化、丰-**2号电信路灯杆、丰-四方钢结构电信路灯杆、丰-大孤家子、胜利屯23个改造项目承揽费62287.26元。 2019年10月14日,铁塔**市分公司向宇信公司支付四合田园南等23个改造项目承揽费70384.69元。 2021年11月1日,宇信公司为铁塔**市分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3842.5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11月16日,铁塔**市分公司向宇信公司支付款项3842.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2017年基站钢结构施工服务框架合同》《关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2017年基站钢结构施工服务框架合同〉的补充(修订)合同》、中选通知书、中国铁塔**市分公司2017年丰满区阳光100新建铁塔项目总平面图、配重抱杆详图、中国铁塔**市分公司2017年腰岭子盖***项目天馈配套安装侧视图及俯视图、中国铁塔**分公司**市2017年千山路改造铁塔项目天馈配套安装侧视图及俯视图、中国铁塔**市分公司2017年摩天岭改造铁塔项目天馈配套安装侧视图及俯视图、中国铁塔**分公司**市2016年中国**省**市区鸡冠山基站机房无线改造铁塔项目天馈配套安装侧视图及俯视图、**宇信17年**铁塔23个改造项目安装设备明细、2021年11月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回单2份、工程建设报账单2份、2019年7月18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23处抱杆项目的审计验收报告资料及当事人的**等。 根据宇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和铁塔**市分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铁塔**市分公司是否尚欠宇信公司承揽报酬17002.5元,应否承担给付义务,宇信公司诉请利息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2.宇信公司诉请律师费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铁塔**市分公司是否尚欠宇信公司承揽报酬17002.5元,应否承担给付义务,宇信公司诉请利息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宇信公司主张其单位已完成阳光100假日酒店、腰岭子、千山路、摩天岭、鸡冠山项目抱杆76×3000及GPS抱杆的施工,但是其单位仅提供了图纸及后补拍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宇信公司已经完成了施工。宇信公司并未提供施工订单、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完毕后要求铁塔**市分公司组织初验、终验,也未能提供设计文件、竣工资料、工程签证等资料,以便于铁塔**市分公司提交其公司指定的审计机构委托的中介审计单位对工程项目金额进行审定。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由铁塔**市分公司或具体项目业主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审定或审核确认已施工完毕金额。另外,同时期的施工项目即23处抱杆项目已经验收、审计、结算完毕。故对于宇信公司主张的承揽报酬及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宇信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因宇信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铁塔**市分公司欠付宇信公司承揽报酬,且双方在框架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并未约定双方产生纠纷后律师费应由铁塔**市分公司承担。故对于宇信公司要求铁塔**市分公司支付律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