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84民初4562号
原告:吉林省某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第三人:吉林省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某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吉林省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通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通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58元,减半收取计12079元,由吉林省某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