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102民初7156号 原告: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镜湖西区。 原告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于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立即给付某建筑代偿工资1013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101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到2024年7月4日,利息暂计11468.30元),合计112768.30元;2.判令刘某承担某建筑在洮南市人民法院行政诉前化解中心向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的罚款2000元、罚金10800元,共计128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12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到2024年7月4日,利息暂计1449.11元),合计14249.11元;3.判令刘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1日,某建筑与刘某签订了《承包合同》《质量、安全、支付工资包保目标责任书》《承包管理费》,由刘某挂靠某建筑投标洮南市国学中心综合楼项目。《质量、安全、支付工资包保目标责任书》约定,在甲方的管理下,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生产、技术、质量、安全、防火、工人工资、债权债务等与工程相关事宜由乙方自己负责。刘某在负责该合同施工期间拖欠工人工资,2021年5月31日,某建筑被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支付劳动报酬101300元、罚款2000元及罚金10800元(按诉讼期180天计算),某建筑于2021年6月10日履行完毕,根据《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在承包工程中欠付他人债务,如造成甲方代为支付或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划或向乙方追偿。现就刘某对某建筑造成的损失,某建筑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庭审中,某建筑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 刘某辩称,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5日,洮南市国学中心(发包人)与某建筑(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承建洮南国学中心综合楼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签约合同价为21205500元。 2017年5月31日,某建筑(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编号为[2017]第**号《承包合同》,约定由刘某承包某建筑中标施工的洮南国学中心综合楼工程。某建筑对刘某在承包工程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财务管理等方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刘某在工程承包期间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在缴纳与工程有关的所有税费及向某建筑缴纳管理费后,对剩余利润有支配使用权。刘某在承包工程中欠付他人债务,如造成某建筑代为支付或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某建筑有权在刘某工程款中直接扣划或向刘某追偿。刘某应签署固定总价的经纪合同,并提前将相应的合同价款汇入某建筑账户,同时由承包人到某建筑签署承诺书。如刘某不能到场委托他人需事前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写明被授权人姓名及权限。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保修期满及工程款拨付、税费缴满、工人工资付清后终止。 同日,某建筑与刘某签订《质量、安全、支付工资包保目标责任书》,约定在某建筑的管理下,刘某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生产、技术、质量、安全、防火、工人工资、债权债务等与工程相关事宜由刘某自己负责。刘某承包工程中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所涉及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事宜,由刘某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刘某进场并聘用***等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为工长、***为放线员、***为厨师、***和***均为木工。施工期间刘某拖欠***工资30500元、***工资30000元、***工资30000元、***6500元、***工资4300元。 2020年6月15日,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建筑发出洮人社监令字[2020]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针对某建筑拖欠***等5人工资一事,责令某建筑七日内支付***等5人工资人民币101300元。 2020年7月6日,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建筑发出洮人社监罚字[2020]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某建筑拖欠***等5人工资拒不执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21年5月31日,因某建筑未支付工人工资及按时缴纳罚款,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洮南市人民法院行政诉前化解中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应在2021年6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工人工资101300元、缴纳罚款2000元及罚金10800元。 2021年6月10日,某建筑向***转账支付工资30500元、向***转账支付工资30000元、向***转账支付工资30000元、向***转账支付工资6500元、向***转账支付工资4300元,共计101300元。2021年6月25日,某建筑向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2000元及罚金10800元,共计12800元。 本院认为,某建筑与刘某签订的《承包合同》《质量、安全、支付工资包保目标责任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刘某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拖欠***等5人工资,导致某建筑代为支付并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某建筑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刘某追偿上述费用。刘某应向某建筑支付代偿工资101300元及罚款2000元、罚金10800元。因刘某未能按时偿还上述款项,必然会对某建筑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故刘某还应向某建筑支付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1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律师费,某建筑并未举证证明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工资101300元及利息(以101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罚款2000元、罚金10800元及利息(以1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保全费1155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