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3214号
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桥***租赁站,住所: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沙坝村三社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33H791X。
经营者:周晓燕,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2100009。
被告: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南段7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44209。
法定代表人:叶明,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桥***租赁站诉被告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桥***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计929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桥***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欧阳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窦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