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冶勘陆零壹地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双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441号
原告:贵州双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剑江半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5HWHXQ。
法定代表人:彭洪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应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44209。
法定代表人:叶明,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二院重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昆仑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870995。
法定代表人:向林,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双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院重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双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双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