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4096号
原告:黄骏,男,生于1973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禄,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昌桂,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南段754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骏与被告张昌桂、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原告黄骏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黄骏负担。
审判员 唐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