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冶勘陆零壹地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黄骏与张昌桂、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4096号

原告:黄骏,男,生于1973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禄,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昌桂,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南段754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骏与被告张昌桂、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原告黄骏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黄骏负担。

审判员  唐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