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恢7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斌,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小红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崇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小红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00000元,借款利息250000元(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合计5350000元,及支付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二、***、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01元,由***、***、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正当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小红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王保民
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