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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利尔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执37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利尔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兴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吴成胜,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利尔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利尔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利尔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莘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