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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小红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恢7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斌,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小红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崇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小红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80万元,支付利息673380元及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0万元。二、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3514元,由**、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正当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小红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王保民
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