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8341号
原告:江苏正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梁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施旭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瑜,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金坛市。
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东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俊。
原告江苏正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正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正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正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江苏正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丁盛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