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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民初252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龙,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军,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25号。

法定代表人:韩振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才,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文刚,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9元,减半收取11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显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定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