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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4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祥,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质顶,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军,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文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