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4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祥,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质顶,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军,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文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