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6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苏 哲
审判员 颜 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