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83民初227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9号(市疾控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