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83民初227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9号(市疾控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