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314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沧口街道。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街道。
被告:武汉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温洪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晓
书 记 员 闫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