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中强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600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