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600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