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2执22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走**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4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12,000元,武汉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事由。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102民初4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辉
审判员 范 勤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