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中环(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保1216号 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环(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环(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环(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126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环(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1150元,由淄博**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