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135号
申请人: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峰。
被申请人: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桂锦路900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8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为成都银行新都支行,账号:60×××12)的冻结,金额为50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