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8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上诉人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568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李玲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96元,减半收取3048元,由上诉人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