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7891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麟霄,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波,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奇,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王小明,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计1734元。
审 判 长 何 建
人民陪审员 钟天珍
人民陪审员 王锦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