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宽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7891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麟霄,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波,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奇,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王小明,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计1734元。

审 判 长  何 建

人民陪审员  钟天珍

人民陪审员  王锦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