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7891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麟霄,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波,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奇,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王小明,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美装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