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4635号之一
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四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置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3附1号3楼6300号。
法定代表人:谢容成。
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置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保全费2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