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23民初2650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新型建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8X20B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3附1号3楼6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57476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了(2021)川1323民初265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以网络查询系统实际反馈的金额为准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1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