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23民初2650号
申请人: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新型建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8X20B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3附1号3楼6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57476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编号:ZH251041321000009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以网络查询系统实际反馈的金额为准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1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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