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23民初2650号之二
原告: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新型建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8X20B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3附1号3楼6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5747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付清款项义务,原告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9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四川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