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302民初929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高坪区。
被告:四川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3号附1号3楼63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薛,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受理。原告田**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众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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