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破6号之一

申请人:江山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13日,江山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江山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认可的《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且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符合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江山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林 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叶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