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破申6号
申请人:江山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峡口镇峡南村山底自然村35-3号。
法定代表人:黄大友,系执行董事。
2020年5月15日,江山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建设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根据恒安建设公司提交的材料,恒安建设公司名下现已无任何财产。本院执行局亦在执行以恒安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恒安建设公司尚有11件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未执行到位金额共计14899161元,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一份,决定将被执行人为恒安建设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经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人的破产清算案件应属本院管辖。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山市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林 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叶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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