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易明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易明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684号
申请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南。
法定代表人:王国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会岸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689211.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9211.2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维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缪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