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易明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易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2923号
申请人江苏易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晓鸣 人民陪审员  王爱红 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
书 记 员  史方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