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易明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93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会岸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广林。
被申请人: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6598弄25号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广林。
担保人:吴广林,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担保人:台关洁,女,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吴广林、台关洁名下坐落于昆山开发区××花园××号楼××室的房屋(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3×**)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担保人吴广林、台关洁出具“提供担保并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同意将上述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吴广林、台关洁名下坐落于昆山开发区××花园××号楼××室的房房屋(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3×**)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