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易明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684号之一
原告:***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南。
法定代表人:王国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会岸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杰。
原告***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4元,减半收取计100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2元,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维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缪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