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中顺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261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晴,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杰,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中顺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秀水名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6D6U400。
法定代表人:宋中华,总经理。
被告:宋中华,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惠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召颖,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王连军,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第三人: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平顶山中房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小区**路南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8995H。
法定代表人:侯勇。
第三人:杜郁丽,女,194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强,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顶山中顺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宋中华,第三人王连军、杜郁丽、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雷颖浩
审 判 员  张翔宇
人民陪审员  刘长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