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酉阳县酝良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42财保7号
申请人酉阳县酝良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酉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6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一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酉阳县人民法院案号为xxxx的执行款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两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已由申请人酉阳县酝良菌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晓明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白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