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7财保11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案外人王中海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银燕路*号*幢*号房屋、蒲菊芳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西彭镇西园路*号*单元*号房屋、王坤琳、王雷以其共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号*幢*单元*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准许了保全,并对前述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申请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1041630元及以104163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质保金41500元及以415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王中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银燕路*号*幢*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蒲菊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西彭镇西园路*号*单元*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王坤琳、王雷共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号*幢*单元*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阮 斐
人民陪审员 杭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