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6153号之二
原告: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09294981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773元,减半收取7386.50元,由原告重庆西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 小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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