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429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地址:九台市四家子第五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MA17H5AB5F
被申请人:吉林中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高新区紫光绅苑**网点**。
法定代表人:邹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14777260805N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吉林中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雾凇大路支行,账号X内的资金1303440元,予以冻结;
二、将刘显燕、周立满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X家园综合楼,权利证号: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号104,房屋建筑面积293.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