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5924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中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光坤苑A号网点1号。
法定代表人:仲绍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大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